监管制度

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注协〔2018〕137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浏览: 字体:

各地级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已经乐鱼(中国)六届十次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事务所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鱼(中国)

2018年7月19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该意见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因司法会计鉴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行政审批改为市场准入,即会计师事务所可全面承接司法会计鉴证业务。

为使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尽快适应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监管环境的变化,帮助行业以更高质量专业服务担负起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光荣使命,按照“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的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顺应改革要求,完善后续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四类外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司法﹝2017﹞517号),司法厅不再受理司法会计等四类外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申请,不再编制司法会计等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因此,请原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事务所按照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做好资质到期后的后续工作,自觉履行相关行政义务与民事义务。

二、恪守职业道德,严控执业风险。鉴于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与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承接要求有差异,关系多方利益,属高风险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备相应胜任能力,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控执业风险:一是应精通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特征,熟悉司法证据规则;二是应充分关注依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参与法庭调查等流程要求,提高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三是应充分了解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与常规审计业务的差异,掌握司法会计鉴证的审计技能,把握委托鉴证事项的内容、条件、资料、要求,充分评估自身胜任能力;四是在注册会计师知识较为薄弱的法律领域,充分利用专家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建设的要求,省注协将加强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人才培养,改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发展。省注协将通过汇集多方资源,整理收集司法会计鉴证案例。同时,将进一步依托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法务会计类业务培训,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开展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日常管理,规范业务执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司法会计鉴证属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范围,省注协高度重视,将密切关注事务所执行司法会计鉴证情况。各事务所应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粤注协〔2016〕22号)的要求,对执行的司法会计鉴证业务进行防伪报备。省注协将通过防伪报备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对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数量异常、受投诉举报等事务所加强监管,督促其依法依规执业。此外,省注协还将研究制定并适时发布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操作规程与指南,规范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执行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注协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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